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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吴** 山东-淄博 刑事诉讼咨询 2018.01.12 17:01:20 1529人阅读

有人抢劫了我的家里,保险柜都拿走了,去上诉,不知道那个法院管辖,请问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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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案件移送丙区法院正确,根据民诉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严格地讲移送管辖其实是对案件的移送,而不是对案件管辖权的移送。从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看,几乎所有的民事纠纷都存在两个以上法院都可以管辖的情况,但为了有利案件审理和便于当事人诉讼,一般案件侵权案件以被告经常居住地的适用优先于住所地。如果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018-01-12 17:07: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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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 什么情况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律师解析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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