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遗属抚恤金,即由政府部门、企业及公共团体,向那些因为工伤导致残废且确认为无法继续工作的员工或家属发放的经济援助。
工人或职员在因工受伤并被认定为残废之后,如果完全失去了劳动力而需要他人照顾生活,便可以获得因工残废抚恤金,直到他们离世的那一天。
反之,如果这些人仅仅失去部分劳动能力的话,其享受的抚恤金将持续到他们康复或者去世为止。
对于因工殉职的工人、职员们,他们的直系亲属也会按照每月的标准领取抚恤金,直至他们不再需要依靠这个福利维持生计为止。
除此之外,我国还有针对革命残废军人的抚恤金、革命军人牺牲或病故的抚恤金以及国家公职人员伤亡或病故的抚恤金等相关政策规定。
法律依据:
国务院下发《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
二、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调整为:
(一)工作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二)离退休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即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三)退职人员。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四)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原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计发基数为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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