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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对拆迁商业用地上建筑物实施补偿的相关规定如下所示:
第一种情况,如果将土地使用权和建筑实体分离开来分别给予补偿的话,其中,针对土地使用权以商业性质为基础,并根据实际需求及市场现状进行明确评估后制定出相应的补偿方案;而对于已建成建筑物及其相关设施设备等方面的补偿,将会依据重置成新的价格标准来予以衡量。
除此之外,还包括了相应的搬迁补助以及由于停工停业带来的经济损失补偿。
第二种情况,如果我们选择将土地使用权与建筑实体结合起来共同进行补偿的话,那么其最终的支付额度是由商业房产房地产市场价值(经过专业评估确定的)来作为主导性参考指标的。
同样,也包括了相应的搬迁补助以及停工停业在较长时间内会导致的经济损失部分的补偿等内容。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2024-03-16 10:00:4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