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设立遗嘱并无硬性要求需要寻找任何特定部门协助施行,然而若希望实现遗嘱的合法有效性且具有更大的权威性和公信力,那么在选择合适的遗嘱形式时,应参考公证遗嘱的规定,前往当地的公证机构进行履行手续。
在此要特别澄清的是,新修订的《民法典》中并未明文规定必须前往某个特定部门设定各类遗嘱形式,例如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以及录音录像遗嘱等均可自由行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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