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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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首先,业主应按协议规定向物业服务机构履行支付物业费用的义务。
如果物业服务机构已按照预定方针及法律法规容许的范围之内进行了优质的服务输出,那么对于业主们以未接收到或以为无需接收到相关物业服务为理由,拒绝支付相应物业费的行为是不应被允许的。
其次,假如出现业主未能依约及时支付物业费的情况,物业服务机构可以通过适当的方式催促业主在规定合理期限之内加以补缴;然而,当合理期限经过后,肇事者依旧没有缴纳的意向的话,物业服务机构方可考虑启动诉讼程序或者提交仲裁申请以维护自身权益。
在此过程中,物业服务机构务必保证,严禁采用停止供电、供水、供暖、供气等极端手段来逼迫业主缴纳物业费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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