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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独创性判定标准

王* 广西-梧州 著作权咨询 2024.03.09 14:03:00 368人阅读

著作权独创性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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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著作权法对独创性判定的标准,主要有两个关键要素需要考量:
首先,必须了解作品系由创作者独立创作完成,并并未侵犯他人的权益,避免剽窃与抄袭现象发生;其次,作品应充分展现创作者个性化的思维模式以及在特定领域内的创造能力,这是衡量创作者作品是否具备独创性的重要依据。
虽然学术界针对前者达成一致观点,然而对于后两者,即作品的创新难度如何评估以及该水平认知的差异,仍尚存争议。
独创性的基本特性在于其突出且新颖,无论以何种独特新颖的表达形式予以论述阐述或证明,均可获得著作权法的充分保护。
在各类作品中,独创性的实现方式或需求程度各异。
例如,在小说、诗歌、戏剧等文学领域,作者个人的阅历、心态、观察视角等微妙差异,往往会催生表达上独具风格的作品,从而使这些作品具备更高的独创性价值。
然而在人物传记、历史研究等类型作品中,创作者的独创性更多的可能表现在对史料的筛选、排列以及分析说明方面。
至于诸如摄影、地图、法律文件等事务性和实用型作品,因其或需要准确反映现实情况,或是受限于一些官方格式或习惯规范,若仅做出微乎其微的调整改变,便极易体现出著作权法所主张的独创性标准。
因此,当面临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侵权问题,特别是涉及到两部互为相似的作品时,法院通常会依据各类别作品的特性,灵活运用各种独创性评价标准。
除此之外,本文还详细阐述了著作权法的几个特点——自然出生、专属性、地域约束力和时间性。
尽管法律明文规定保护思想观念的表达权,但对于思想观念本身则无法提供保护。
换言之,独创作品只需创新或具有独创性质的思想观念表达即可,无需考虑所表达的思想观念是否具备新意。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二、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著作权财产权的保护期,根据作品性质和著作权主体的不同,其保护期规定如下:
1.作者为公民的期限
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及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作者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期限
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2024-03-09 14:04:00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著作权作品的独创性的特点是在不同种类的作品中,独创性的体现方式,或者对于独创性的要求程度可能有是不同的。例如,在小说、诗歌、戏剧等文学作品中,虽然是就同一个主题进行创作,由于作者的阅历、心态、角度的不同,很容易创作出在表达上很不相同的作品,从而使得作品具有较高的独创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或者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
(五)项至第
(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
(五)项至第
(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你好,关于怎样判定为著作权 独创性有如下说明: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只有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而司法实践中又都普遍遵守具备独创性的作品才能享有著作权这一规则。由此可以看出,只有在作品内容合法的前提下,具备了独创性的作品才有可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你好,独创性 著作权是什么东西的解释如下,望采纳。独创性是著作权法的关键性概念, 也是构成受著作权保护作品的要件之一。也就是说,作品作为著作权的客体,必须具有独创性,否则它就不受著作权保护。这也是各国著作权立法的通例。例如,美国1976年《著作权法》第102条第1款规定:“对于固定于任何有形的表现媒介中的作者的独创作品予以著作权保护,通过这种媒介,作品可以被感知、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不论是直接的或者借助于机器或装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作品独创性是作品取得著作权保护的首要条件和法律保护作品表现形式的客观依据,也是著作权意义上作品的一个重要特征。各国著作权法之所以要强调作品的独创性,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禁止他人剽窃、假冒。从根本上说,确立作品独创性标准,是由著作权法鼓励创作和传播的立法宗旨所决定的。
作为著作权法中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独创性被广泛用于建构著作权法理论大厦。判例也认为,在著作权法中,独创性进入作者人格并使作品具备了足以构成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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