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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对于撤销和解除限消令,主要存在两种操作路径:
首先,若被执行人能够自觉履行相应义务或是向执行法院提供具有约束力的保证,这将构成取消限消令的首要途径,进而提出申请,请求法院解除对其的限制措施;
其次,如果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交一份表示愿意解除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令的书面申请,同样可以实现此目的。
对于人民法院而言,他们有权在限定期限内提前撤销相关信息,而其中的关键在于“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或者主动改正不诚信行为”。
换言之,无论是偿付债务还是正确处理相关事务,只要达到相关要求,便可申请撤销逾期被执行人信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 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 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 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 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24-03-08 09:55: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