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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总体而言,缺席判决的确会给被告带来诸多不便之处,主要在于被告将丧失充分表达自身观点、反驳对方证据的重要环节——辩解和质证的权利。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在法律意义上,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均具有完全相等的法律效力。
因此,对于缺席判决情况,人民法院需严格按照既定的法律规定与程序,向缺席的一方当事人宣布判决结果并交付判决文书。
若在此过程中出现缺席当事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代理者接收判决文书等特殊情形,或者采用其他常规方法仍无法提交判决文书时,相关部门可以选择在法院公告栏、受送达人原居住场所公开张贴公告,同时也可在知名报纸上发表公告进行公示。
自公告发表之日起算,经过 60 天后,便视为直接送达到缺席的一方当事人手中。
若对本院判决有任何异议,各位当事人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后的第 15 个自然日内,向上诉法庭递交有关上诉状及其副本,逾期未上诉,该判决立即产生法律约束力,相关部门有权依法执行此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024-03-07 13:20: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