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最新的关于行政复议时效的明确规定被写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这一法律文件之中。
兹就有关内容特征如下所述:
当公民、法人或是其他团体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到了他们的合法权利与利益之时,可以在知晓或者有必要知晓这种行政行为之日起的60天之内提交行政复议的申请。
然而,若相关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出了60天范围,那么就需要遵循法律所规定的限期要求进行相应的处理。
倘若因为不能预见的原因或者其他合理且合法的理由导致在规定期限内无法按时履行申请义务的话,申请期限将自障碍得以排除的那一日期开始继续计算。
反之,若行政机构在做出行政行为的时候并没有传达给公民、法人或是其他社会团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及相关的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等重要信息,此时申请期限应从公民、法人或其他团体知晓或是应当知晓这些信息的那一日期算起,
尽管如此,申请的最长期限也不得超过一年之久。
特别注意的是,针对涉及到不动产的行政复议申请,如果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已经超过20周年的话,那么其余的行政复议申请要是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已经超过五年的时间跨度,那么行政复议机构将不会予以接受或是受理。
在接到复议申请之后,行政复议机关应该在五个自然日之内进行决定,看是否要开始受理。
一旦决定来到接手复议申请,收到复议申请书的那一天便具有审理的法律效力。
作为负责任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在接收到复议申请之后的第六十个自然日内给出最后的行政复议决定,若遇特殊情况,亦可适当延长至三十天的时间。
若复议申请人对此前的行政复议决定并不满意,而希望提起诉讼的话,可以从收到标注着“行政复议决定书”的那一天起算,在接下来的15天内前往经授权的人民法院对案件提起上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条 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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