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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权不能够委托是否正确

陈** 江苏-连云港 行政处罚咨询 2023.12.22 09:26:39 439人阅读

行政强制措施权不能够委托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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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法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权是不可以委托的,这种观点是正确的。
解析:
法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权是不可以委托的,这种观点是正确的。行政强制措施应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有实施权力的机关不得委托无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七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根据2021年7月15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023-12-22 09:35: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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