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承诺高额回报是非法集资第一大手段。
解析:
承诺高额回报是非法集资第一大手段。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
编造虚假项目是非法集资第二大手段。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三农建设、国外高新科技研究成果等旗号,经营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发展到高新技术开发、集资建房、投资入股、售后返租等内容,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或以订立合同为幌子,骗取社会公众投资。
不法分子还特别擅长利用虚假宣传不断造势,这是非法集资的第三大手段。不法分子为骗取社会公众信任,经常采取聘请经济学家、社会知名人士代言、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
非法集资的第四大手段就是利用亲情诱骗,即利用参与者的亲友关系网,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后,一些集资参与人员在有意或无知的情况下,间接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同乡参与非法集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律师解析 非法集资常见的四种种类包括: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通过会员卡、会员证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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