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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是不是征税有哪些税,法律依据是哪些

陈** 陕西-延安 股权咨询 2023.10.11 11:21:39 381人阅读

股权转让是不是征税有哪些税,法律依据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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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股权转让是需要征税的,具体的税收项目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契税、印花税。
解析:
股权转让是需要征税的,具体的税收项目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契税、印花税。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法律依据: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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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1 11:29:52 回复

其一,确认债务重组损失、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由于债转股合同或协议不在上述列举范围之内。(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是指原持有转让企业或被收购企业20%以上股权的股东,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二,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需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一、特殊性税务处理①特殊性税务处理具备的条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规定,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债转股业务的印花税处理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④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均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是指自重组日起计算的连续12个月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第十九条《通知》第五条第(三)和第(五)项所称“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对于债转股业务而言,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且不以减少:(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缴纳印花税后资金总额增加的,应按照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作为计税依据缴纳印花税,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二)被收购。三。③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第二十条《通知》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原主要股东。(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债权转股权的一般性税务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因此无论债权人和债务是否就债转股业务签订了合同或协议。②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记载资金的账簿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企业债务重组、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等应依法计算缴纳印花税,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①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其二、产权转移书据,纳税人在经济活动中书立的各种合同、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税率为万分之五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认缴股权转让印花税如何交纳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施行细则的规定,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适用税率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六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贴花,如未贴或者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所以这份股权转让合同的双方方当事人为纳税义务人,需申报缴纳股权转让印花税元×0.05%=元。涉及股权转让的企业没有缴纳印花税的义务。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施行细则的规定,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适用税率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六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贴花,如未贴或者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所以这份股权转让合同的双方方当事人为纳税义务人,需申报缴纳股权转让印花税元×0.05%=元。涉及股权转让的企业没有缴纳印花税的义务。印花税的性质特点(一)兼有凭证税和行为税性质印花税是单位和个人书立、领受的应税凭证征收的一种税,具有凭证税性质。另一方面,任何一种应税经济凭证反映的都是某种特定的经济行为,因此,对凭证征税,实质上是对经济行为的课税。(二)征税范围广泛印花税的征税对象包括了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的各种应税凭证,凡书立和领受这些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要缴纳印花税,其征税范围是极其广泛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法制的逐步健全,依法书立经济凭证的现象将会愈来愈普通。因此,印花税的征收面将更加广阔。(三)税率低、负税轻印花税与其他税种相比较,税率要低得多,其税负较轻,具有广集资金、积少成多的财政效应。(四)由纳税人自行完成纳税义务纳税人通过自行计算、购买并粘贴印花税票的方法完成纳税义务,并在印花税票和凭证的骑缝处自行盖戳注销或画销。这也与其他税种的缴纳方法存在较大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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