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刑法》中没有危害环境罪,但是有污染环境罪。
解析:
《刑法》中没有危害环境罪,但是有污染环境罪。此罪是指通过恶化环境而危害人身健康和财产等的犯罪。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同时还包括单位,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污染和破坏环境及自然资源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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