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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代处理受法律保护吗

陈** 浙江-温州 交通事故处理咨询 2023.09.14 11:03:40 433人阅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代处理受法律保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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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由交警在调查事实的基础上,依据职权所作出的认定。
解析: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由交警在调查事实的基础上,依据职权所作出的认定。事故当事人不到场的,不影响事故责任的认定。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2023-09-14 11:33:18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代书打印的遗嘱有效吗代书打印的遗嘱如果符合法律要件,也是有法律效力的。代书遗嘱应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遗嘱的一般要求,即(1)立遗嘱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设立遗嘱;(2)立遗嘱人思想表示真实;(3)遗嘱处分的财产为立遗嘱人合法财产;2、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3、见证人中的一人代书,并注明年、月、日;4、代书人、其他见证人、遗嘱人签名。需要注意的是,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4)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谁是遗嘱执行人遗嘱的执行,是指遗嘱生效后,采取必要的行为和必要的程序,去实现遗嘱所规定的各项内容。遗嘱自遗嘱人死亡之日起开始执行。其过程大致是:出示遗嘱向有关人员公布遗嘱内容;编制遗产清册,并应宣布;当事人没有异议时,把遗产按遗嘱要求进行处理。执行遗嘱,负责分配遗产的人叫遗产执行人。遗嘱人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执行人负责保管遗产,并有权提起关于排除妨害继承的诉讼以及参与有关的诉讼活动。如果遗嘱人生前没有执行人,或者所指定的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执行人不称职,则可以由全体继承人参加执行,或者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指定或撤销执行人。一般而言,执行人由继承人以外的人担任较为公平、公正。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代书遗嘱公证人员代为签字有效吗无效。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代书遗嘱也属于遗嘱的一种形式,即遗嘱可以由他人代书。而代书遗嘱应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遗嘱的一般要求,即:a、立遗嘱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设立遗嘱;b、立遗嘱人思想表示真实;c、遗嘱处分的财产为立遗嘱人合法财产;(2)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3)见证人中的一人代书,并注明年、月、日;(4)代书人、其他见证人、遗嘱人签名。因此,代书遗嘱公证人员代为签字是无效的。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指非由立遗嘱人自行书写的遗嘱,而是由代书人根据立遗嘱人的的意思表示代为书写的遗嘱。由于其非自书性,在实践中产生的争议就比较多,在对其效力的认定上也存在一些争议。解释:代书遗嘱,在法律容许范围内,是指遗嘱人请他人代替自己书写遗嘱。条件:第一,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由见证人代替遗嘱人书写遗嘱。代书遗嘱不是代书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遗嘱,而是代书人按照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如实地记载遗嘱人口述的遗嘱内容,而不可对遗嘱内容作出任何更改或修正。第二,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可为代书人。见证人一般是遗嘱人指定的,并经本人同意的公民,不能以组织的名义为遗嘱见证人。继承法对见证人数量上的要求,主要是为了保障代书遗嘱确实是遗嘱人真实意愿的表露,也为了防止日后就遗嘱的效力发生纠纷。第三,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必须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人将书写完毕的遗嘱,应交由其他见证人核实,并向遗嘱人当场宣读,经遗嘱人认定无误后,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并注明具体日期。在场见证的人为3人或更多的,都在遗嘱上签名更好,少则也得保证两人签名。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必须亲笔签名,不允许他人代签。遗嘱人不能书写姓名的,可否用捺指印代替?继承法未规定这种替代办法,但根据大多数学者的意见,认为确有一些公民不具有书写遗嘱的能力,甚至连自己的名字也不会写,所以应当允许这少许特殊的公民,在代书遗嘱上捺指印代替签名。但是,有书写能力的遗嘱人不得用捺指印取代签名,代书人、见证人均不得以捺指印的方式代签名。第四,遗嘱代书人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上、智力不健全的人。遗嘱代书人必须不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也不是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因其直接参加继承,同继承存在着直接而重大的利害关系,如果让他们担任遗嘱代书人,难免会弄虚作假,损害其他继承人的利益,甚至出现篡改遗嘱、歪曲遗嘱本意、增加或减少遗嘱内容等行为,给其他继承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即使作为遗嘱代书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本人没有恶意,也没有弄虚作假从中渔利,但因为其特殊的身份,必然引起其他人的猜疑,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因此,继承人、受遗赠人及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遗嘱代书人。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在遗嘱效力的认定上,摁手印不能等同于签名。签名是一种对遗嘱效力的确认,并且是积极的行为实施之结果;摁手印则不尽然,手印可能是被动(如被欺诈、胁迫、甚至是不知情),因此,摁手印不能等同于签名。案情介绍6月2日,姜大爷去世,留下一套位于重庆市渝中区核心地段的15平方米房屋。房子面积虽不大,但因拆迁在即,升值空间大。姜大爷三个子女系其前妻所生。丁老太于2004年与姜大爷再婚,关系融洽。三个子女协商分配该房屋时,丁老太称姜大爷有遗嘱,房屋属于她所有。起姜大爷已经瘫痪在床,不能行走。去世前10多天,姜大爷把邻居江某、向某和多年一同坐诊的刘老中医请到家中。在两位邻居的见证下,刘老中医代写了遗嘱。遗嘱内容为:“本人姜某某因年事已高,现写遗嘱如下:本人过世后将本人所有财产及房屋留给妻子丁某某壹人全权处理,与其他人无关。”姜大爷在此遗书上按了手印,同时江某盖章,向某签名。姜大爷此后不久离世。丁老太要求按遗嘱办,姜大爷的三个子女不同意。丁老太一纸诉状告上。一审认为,遗产房屋系被继承人姜大爷婚前个人财产,有权自由处分。被继承人的遗嘱由刘老医生代书,江某和向某二人见证,姜大爷在该遗书上捺印,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条件。丁老太要求按遗嘱继承该房屋理由正当,予以支持。姜大爷的三个子女认为遗嘱无效,上诉至重庆五中院。二审认为,因遗嘱人姜大爷未在遗嘱上签名,仅仅是捺印,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故该遗嘱应为无效。该房屋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分配。分配财产时综合考虑对被继承人生前所尽义务,向继承人履行义务多的一方适当倾斜,丁老太分得房产的76%份额。当事人各方均接受该判决,表示服判息诉。律师说法按照我国《继承法》第17条规定,代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签名。这里的签名应当如何理解?摁手印能否理解为等同于签名的方式?我们认为,在遗嘱效力的认定上,摁手印不能等同于签名。签名是一种对遗嘱效力的确认,并且是积极的行为实施之结果;摁手印则不尽然,手印可能是被动(如被欺诈、胁迫、甚至是不知情),因此,摁手印不能等同于签名。那么,摁手印的方式处理的代书遗嘱,是否就一定无效呢?亦不是,如果有其他足够清晰、确实的证据能够补强代书遗嘱就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比如整个代书、见证过程的视听资料,那么即使代书遗嘱上只有立遗嘱人的手印,亦可认定代书遗嘱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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