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要根绝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解析:
无效婚姻彩礼可以主张退回,但是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也就是说,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存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彩礼应当返还的情形: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1)彩礼具有明显的目的性、习俗性和特定性,基于当地风俗习惯、以登记结婚为目的,男方按照习俗向女方给付一定的财物,其给付的成立是以最终结婚为条件;
(2)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双方当事人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共同生活,且给付金额较大的,应当予以支持;
(3)但若双方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且已经共同生活的,需酌情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共同生活情况,对返还请求予以部分支持或不予支持,又分为三种情况:
①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
③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从立法本意来看,认定共同生活时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夫妻之间是否有共同生活为目的;
(2)是否以一般夫妻共同生活的形式共同生活,并被公众认可其为夫妻;
(3)夫妻之间有无性生活;
(4)生活在一起时间是否达到一定长度;
(5)夫妻之间是否建立起夫妻感情。
这五个方面必须综合考虑,缺一不可。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1)“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是以因彩礼的给付导致给付人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生活水平为前提,司法实践中一般以低保线以上,中低收入线以下作为“生活困难”的标准。
(2)虽然符合返还彩礼的情形,但并不意味着彩礼会如数返还。人民法院在判决确定返还数额时一般会根据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彩礼数额、过错大小等情况,酌情确定返还的比例。若是已经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
无效婚姻的情形包括:
1、重婚;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认定重婚,关键要看是否构成另一夫妻关系。依据有关司法解释,重婚有两种情况:
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
二是事实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男女近亲结婚,很容易把双方精神上和肉体上的弱点和缺点集中起来,遗传给下一代,有损于下一代的健康。
3、未到法定婚龄。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也就是说,进行结婚登记并领取结婚证,必须是男性年龄最少要22周岁,女性最少要20周岁。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是不能进行婚姻登记并办理结婚证的,即使办理了结婚登记也是属于无效婚姻的范围,不受法律的保护。
但是我国政府依法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的婚姻习惯,其中有对少数民族婚龄的特殊规定,允许少数民族自治地方根据具体情况对结婚年龄进行调整。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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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解答可以主张退货,但婚姻无效不一定要退还彩礼。最新民法典对婚姻无效能否请求返还彩礼没有作出规定,若是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符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五条规定的情形,男方要求女方退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律师解析 无效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女方应当返还彩礼。 另外如果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是没有实际共同生活,离婚后男方也可以请求返还彩礼。 无效婚姻是因欠缺婚姻的成立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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