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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权未通知保证人是否还具有转让担保法律效力?

蒋*** 四川-甘孜 债务纠纷咨询 2017.12.15 11:07:06 1013人阅读

你好,是这样的,我是保证人债权人没有通知我就将债权转让给别人,我想请问下转让权未通知保证人是否还具有转让担保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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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债权自通知到达债务人时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未经通知,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即债务人有权拒绝对受让人履行债务,保证人当然也可以此作为抗辩理由拒绝向新的债权人履行保证义务。那么当债权人转让债权通知了债务人而未通知保证人时,保证人是否应该承担保证责任呢?  
  笔者认为,担保权属于从权利范畴,根据《合同法》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从权利一并转让,担保权一并转让是债权转让的法定后果,不受是否通知担保人的影响。保证属于担保权的一种,即债权转让,保证人有向债权受让人履行保证的义务。  
  但是在两种情形之下债权人的从权利并不当然的随主债权的转让而发生转移:  
  (二)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在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若明确约定主债权不得转让,或者在主债权让与情况下,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等情况下,保证人在主债权让与时即可免责。
以上便是“转让权未通知保证人是否还具有转让担保法律效力”的相关回答,希望能帮到你。

2017-12-15 11:11: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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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你咨询的“转让权未通知保证人是否还具有转让担保法律效力”这个问题,回答如下:
主债权转让担保人还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吗
需要。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主债权转让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主债权的转让必须是在保证期间内发生的。
保证期间是担保银行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限。根据《担保法》第25条的规定,在保证期间内,主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换言之,银行的保证责任随着保证期间的届满而消灭,在保证期间届满之后,主债权人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就与担保银行毫无关系了。
2、主债权的转让必须依法或依约作出。
首先,须有合法有效的主债权存在,这是主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
其次,主债权须有可转让性,依据债权的性质(如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债权或基于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特殊信任关系的债权)或原合同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不能转让。
再次,主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了转让债权的书面协议。
最后,主债权的转让不得违反主合同或保证合同的约定,比如主合同约定,债权转让须经过主债务人的同意而实际上主债权人转让主债权时未经主债务人的同意,而主债务人又未加以追认,或者主债权人与担保银行在保函中约定,主债权的转让必须经银行的同意,但主债权人转让债权时却未征得银行同意,银行又拒绝追认。
在上述情形下,主债权的转让对担保银行就鞭长莫及了。
3、主债权人应将债权转让通知主债务人。
一般来说,债权转让无需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但主债权人应将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并且债权转让不得增加债务人的负担。债权转让自债务人得到通知之时起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债权转让只有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之后才能影响到担保银行的责任承担。

2017-12-15 11:08: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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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变更对担保效力的影响在保证制度中已有所反映。《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该主合同变更影响保证责任的规定对债权人而言太过苛刻,使得保证难以适应实践的需要并限制了保证制度应有功能的发挥。《担保法解释》第28条、第29条、第30条对主合同的债权转移、部分转让和内容的变更对保证的影响做了具体修正。特别是第30条的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做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提出了主合同内容变更影响保证责任的具体原则,这使得担保法对主合同变更影响保证责任的调整更具全面性和灵活性。不过,我国担保法没有对依主合同所设定的抵押是否受其变更影响做出规定,而审判实践已提出这一问题。[4]由此涌现出的问题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变更主合同,是否要经抵押人同意?未经其同意,其责任是否可以免除?
  主合同的变更会对抵押权产生影响。第
一,从抵押权的性质上看,抵押权既具有特定性又具有从属性。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数额既关系着抵押物上负担的责任和债权人优先受偿的范围,也关系着第三人的利益,所以抵押权只能担保特定的债权;[5]抵押权为一种担保物权,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因而与其所担保的债权形成主从关系。抵押权与主债权具有存在上的从属性、处分上的从属性、消灭上的从属性。[6]抵押权随主合同的变更而变化,乃是抵押权性质上的应有之意。第
二,主合同的变更可分为合同主体的变更、合同性质的变更和合同内容的变更。[7]合同主体的变更,即新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取代原债权人或债务人履行合同。合同性质的变更,如买卖合同变更为租赁合同,实际上等于合同当事人协商解除了原合同关系,重新建立了另一种合同关系。合同内容的变更指的是在合同履行期限、价款、履约方式等方面的更改。合同的变更显然都会动摇和改变原合同关系的基础和特征,使原债权债务关系发生重大的质变,同时也会毫无疑问地改变担保合同赖以存在的基础,极大地影响和改变了担保人的义务和责任。因此,主合同变更会改变抵押人的预期、影响抵押权的实现。由于担保法没有对此做出规定,亦未赋予抵押人以抗辩权,对抵押人而言有失公平。
  立法建议:抵押合同是一种从合同,抵押权是一种从权利。由于抵押合同对主合同具有较强的依附性,抵押人承担抵押责任正是基于对主合同的合理预期和正当信赖。主合同的变更会对这种预期和信赖造成不当影响,从而也会影响到抵押人特定抵押责任的承担。担保法应赋予抵押人以抗辩权,在一定条件下免除其抵押责任。现行担保法没有对此做出规定,是立法上的漏洞。考虑到抵押合同与保证的同一性,主合同的变更对抵押权的影响,应准用保证的规定。在统一的民法典即将取代单行民事立法的背景下,虽然同为担保债权的实现方式,由于保证与抵押、质押等性质上的差异,其仍无法摆脱分别规定的命运。保证具有较强的债权性,应规定于债权编中。鉴于现行法的稳定性和主合同变更对担保效力的影响已经在保证中做了完善的规定,为了避免立法资源的浪费,关于主合同的变更对抵押权的影响,采准用保证的规定为宜。

您好,针对您的抵押车转让具有法律效力吗问题解答如下,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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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抵押期限为一个月,如乙方到期不还欠款,则乙方的车辆归甲方所有,由甲方行驶乙方车辆所有的权力,所欠消费贷款由乙方还清后,乙方负责将一切过户车辆手续提出,交予甲方,甲方取得乙方车辆的所有权。
3、该车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所有事故责任、民事责任,经济纠纷等一切事务均由乙方负责。(面试网 .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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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签订后生效,甲乙双方各一份。 如乙方未能按上述条款履行,由乙方和担保人承担一切责任。
甲方: 乙方: 担保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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