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劳动者的就业权利保护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应告知劳动者申请劳动行政部门解决。
解析:
劳动者的就业权利保护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应告知劳动者申请劳动行政部门解决。
《劳动法》第三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虽然规定了保护劳动者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劳动权利,但由于《劳动法》并未将其列入司法救济的范畴,故劳动者的就业权利保护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应告知劳动者申请有关部门解决。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专业解答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劳动者的就业权利保护属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吗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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