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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在金乡吗,您好
你好 是的 你有什么问题呢
你好,方便电话联系吗
为非国有企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好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企业改制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再继续留用的职工,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不得强迫职工将经济补偿金用于对改制后企业的投资或借给。以上是对乡镇企业改制职工安置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您采纳。
双方都没有签字按手印,调解还没有生效,可以申请调查处理。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 第五条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争议案件,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以协商方式达成协议。 调解应当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二)争议的主要事实; (三)协议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由承办人署名并加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后生效。 生效的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并同时抄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八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出调查处理意见的,经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生效的处理决定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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