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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代替考试罪,代替考试罪界定的标准是什么

杨** 湖南-益阳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7.12.12 12:51:28 5728人阅读

今天看到有人因为代替考试罪被抓了,请问什么是代替考试罪,代替考试罪界定的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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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主体
代替考试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具体而言,本罪主体包括两种人,一是应试者;二是替考者,即平常所说的“枪手”。
被组织起来进行作弊的替考者虽不能成为刑法第284条之一第1款组织考试作弊罪的犯罪主体,但是能够成为本罪的处罚对象。
犯罪客体
代替考试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侵犯了国家对考试组织的管理秩序和他人公平参与考试的权利。
主观方面
代替考试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客观方面
代替考试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所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
替考入刑
“代替他人”,是指冒名顶替应当参加考试的人去参加考试。
“让他人代替自己”,是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自己去参加自己应当参加的考试。此处所参加的考试,必须是刑法第284条之一第1款中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相关国家考试。[4]
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如职称考试、驾驶证考试、研究生考试、高考、司法考试、会计师考试、公务员考试等。
以上就是对代替考试罪界定的解释,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2017-12-12 12:55: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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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替考试罪的定罪。刑法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本案中行为人程某找到行为人周某某让其代替去参加法律规定的考试,二人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实施的是一种对向性行为,是共同犯罪。本案中行为人周某某在程某的指使下,代替程某到固始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参加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一理论考试,后周某某在考试时被发现。二人行为均触犯了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代替考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代替考试罪的犯罪形态。代替考试罪通常认为属于对向犯,类似于重婚犯罪,刑法规定了同罪同罚,对于犯罪既遂的认定适用同一标准。本罪为行为犯,即只要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危害行为就成立既遂的犯罪。在司法实践中,替考者只要蒙混过关进入考场,国家考试的正常秩序以及他人公平参与考试的权益就处在现实的严重危险之中。代替考试的行为无需考虑替考者具体考试作答的情况,即考试的成绩优劣不在要求之列,只要其已经开始答题就属于代替考试的行为完成。进入考场后在开始答题前被发现的,就构成犯罪未遂。在考场开始答题后被发现的不属于未得逞,而是属于犯罪既遂。

2020-12-09 16:59:06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代替考试罪中的考试有哪些 在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 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那么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究竟有哪些? 目前刑法未予列明具体包含哪些考试,最高人民也尚未出台司法解释予以说明。但据统计,“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有十几种,包括高考、司法考试、会计师考试、公务员考试等。而英语四六级等部门规章、文件设立的考试,不在“替考罪”的范围。 考试作弊无论是否入刑,都是有违诚信的,大家自觉遵守考试的纪律,公平诚信考试。 相关知识: 替考入刑范围,草案一审稿规定为“国家规定的考试”。据统计,目前有4类200多种国家考试。是否在这些考试中替考都要受刑罚?有常委会委员建言范围过于宽泛,打击面过大,需进一步明确。对此,草案二审稿将范围缩小到“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代替考试罪中的考试有哪些 在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 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那么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究竟有哪些? 目前刑法未予列明具体包含哪些考试,最高人民也尚未出台司法解释予以说明。但据统计,“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有十几种,包括高考、司法考试、会计师考试、公务员考试等。而英语四六级等部门规章、文件设立的考试,不在“替考罪”的范围。 考试作弊无论是否入刑,都是有违诚信的,大家自觉遵守考试的纪律,公平诚信考试。 相关知识: 替考入刑范围,草案一审稿规定为“国家规定的考试”。据统计,目前有4类200多种国家考试。是否在这些考试中替考都要受刑罚?有常委会委员建言范围过于宽泛,打击面过大,需进一步明确。对此,草案二审稿将范围缩小到“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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