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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拿走了我2300元的主机,并声称维修

ask****178 四川-凉山 其他咨询 2017.12.11 22:09:27 1人阅读

别人拿走了我2300元的主机,并声称维修,还拿了我500元维修费,结果就电话关机,微信qq拉黑,请问我能追究到什么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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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89249507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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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他店面去拿回来三

2017-12-12 07:02: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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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你好!rn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因此若出于盈利目的发表他人照片,那么应属于侵犯肖像权,对方可以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若不是出于盈利目的发表,但也未经本人同意,那么也应属于对人格权的一种侵犯,对方同样有权要求停止使用。rn如能提出更加具体的问题,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2019-01-19 02:19: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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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问题#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律图网律师#

首先,需要确定房屋漏雨是否属于房屋质量问题,若属于质量问题,则可与开发商取得沟通、要求维修、赔偿;若属于物业服务范围,则可与物业公司协商,协商不成,则可诉至法院。若欠缴物业费,物业公司可以起诉您,亦可以暂时停止提供物业服务。另,关于停车位,需要明确停车位的所有权问题。

你好,物业未收取保管费且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建议来电详询。


1、法律只保护合法的维权方式。物业因当事人拒绝缴纳物业费而单方私自给当事人停水、停电,属于违法的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rn物业与当事人的纠纷,在交涉未果的情形下,物业理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问题。rn
2、用水或用电属于业主,也就是当事人日常生活所需的合法权益,除非供水或供电人,依据合同法182条的规定,也就是用水(用电)人,未及时缴纳水费(电费),经供水(供电人)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水费(电费)及违约金的,供水(供电人)有权依据国家规定的有关程序中止供水(供电)。rn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5条rn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82条、18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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