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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同学被骗进了传销,请问传销是绑架吗

郭** 河南-郑州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7.12.11 16:39:08 1369人阅读

我的一个初中同学被骗进了传销,挣扎了好久才出来,他跟我说他在里面被限制了人生自由,我觉得这属于绑架吧。我想请问传销是绑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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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为你解答传销是绑架吗这个问题。传销是属于非法拘禁罪的,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而传销非法拘禁罪就是指以传销的方式非法拘禁他人,构成犯罪。
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有犯罪事实和重大嫌疑的人采取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行为,不成立非法拘禁罪。但发现不应拘捕时,借故不予释放,继续羁押的,则应认为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对于正在实行犯罪或犯罪后及时被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人,群众依法扭送至司法机关的,是一种权利,而不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依法收容精神病患者的,也不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
非法拘禁罪法律特征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人身自由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支配自己身体活动的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只有依法律规定被法律授权的单位才能依法剥夺其自由权,除此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是:
1.行为人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2.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故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3.行为人有造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结果;
4.行为人采用了捆绑、关押、禁闭等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犯罪主体包括无权行使拘禁权的人和有权行使拘禁权的人滥用职权两种非法拘禁行为。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的表现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采取的行为会产生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而故意为之,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产生的故意行为。
通过上述介绍可知,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与绑架罪还是有很大区别的。

2017-12-11 16:41:08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因为根据《刑法》第20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有五个条件,即起因、时机、意图、对象和限度,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成立,否则即不正当,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被绑架者行为是否合法,应根据案情的具体情况而定。具体分为: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故意
1.因正当防卫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为于海明案定性的。该条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因防卫过当而的。根据《刑法》
第二十条第二款,“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属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可减轻或免除处罚。
3.故意的,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规定:其情形为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过失致人死亡。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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