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辆大卡车,因为车身过高,再穿过上方电线的时候把电线弄断了,这也是无心之过,那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立案的依据是什么呢?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是指由于过失而引起电力设备遭受损坏,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不同于破坏电力设施罪,该罪在主观上是由过失造成,而不是出于故意破坏。行为人造成的严重后果是使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失去良好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能,造成人、财、物严重损失的结果。构成该罪主体的是年满十六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专业技术人员和直接操作人员也能构成该罪。刑法规定,犯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17-12-10 08:34:44 回复四川省人民检查院川检发(1986)88号“关于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立案的依据是:适用《刑法》第109条‘破坏电力设备罪’遇到的几种情况定性处理意见的请示”文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尚未安装完毕的农用低压照明电线路,不属于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行为人即使盗走其中架设好的部分的电线,也不致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其行为应以盗窃定性。
二、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而暂停供电的线路,仍应认为是正在使用的线路。行为人偷割这类线路中的电线,如果构成犯罪,应按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对偷割已经安装完毕,但还未供电的电力线路的行为,应分别不同情况处理。如果偷割的是未正式交付电力部门使用的线路,应按盗窃案件处理。如果行为人明知线路已交付电力部门使用而偷割电线的,应定为破坏电力设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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