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人在特殊情况下以口头形式设立的遗嘱。由于具有昜于被篡改和伪造,以及在遗嘱人死后无法査证的缺点,所以对于口头遗嘱的适用一直都很严格,而且口头遗嘱很容易失去效力。
首先,须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所谓危急情况是指遗嘱人因疾病或战争随时都有生命危险,无法以其他形式立遗嘱的情形。
其次,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根据法律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最后,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除了上述口头遗嘱的有效条件之外,还要满足遗嘱的实质性条件
(1)立遗嘱人必须有遗嘱能力,即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2)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3)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如必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遗嘱不得处分他人的财产。
满足所有的条件的口头遗嘱才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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