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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后没有订立买卖合同是不是可以要求退还定金
结论:并非所有未签订购房合同而交纳的定金都是不予退还的。解析:并非所有未签订购房合同而交纳的定金都是不予退还的。定金不予退还的情形一般是指,买受方(即购房者)因个人原因,未能在约定时间、地点去签订购房合同。上述情形就是买受方违约,定金是不予退还的。由于商品房购买合同不是仅由一方确定,必须签订双方达成一致,也就是说交易双方权利对等,那么若买卖双方难以达成一致,则既不能归责于买受方,也不能归责于出卖方。根据上述规定,在此情形下卖方应全数退还定金。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对于签订认购书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回答见下1、实际购房合同是团购购房协议的补充合同,如果实质性内容有变更,买房人不同意变更的,可以不签此协议,并要求按照原协议继续履行,如果不能履行,则已经缴纳定金的买方按照《合同法》115条相规定有权要求不履行约定债务一方双倍返还定金。另外不清楚您说的“发现房屋土地使用权跟我当时说的不一样”是指什么情况,是否影响合同的根本目的。2、协议上非签署姓名人的人签字的效力,除非有签署姓名人的授权,以及合同相对方的认可,否则无效。3、根据《合同法》第58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您在自己没有过错的前提下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已经缴纳的费用。
(一)认购合同转让。这是投资购房者的常用方式,这种交易方式一般是买房者先行订购,签订认购书,然后将这些房子放在中介公司挂牌出售,将其订购该房屋的购买权转让给想要买房的人。认购合同的转让方式大多是买卖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好转让价及相关条件后,双方前往发展商处变更认购方的名字,待发展商与新购房者签订预售合同后由中介公司将转让价款支付给先行认购的一方。(二)重签预售合同。这种情况往往发生在交了首付又急需用钱的购房者身上,购房者支付首付款,已经与发展商签订预售合同,再与新的购房者签订转让房屋的协议书,经过的同意并且去交易中心取消登记,由新购房者与发展商签订新的预售合同,将新的预售合同送往交易中心备案登记。(三)取得产权证后交易。购房者买下房子签订好预售合同,再将房子出售给其他人的,可以与新购房者签订出售协议书,双方的协议书经公证处公证,等产权证办出以后双方再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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