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9条至第113条对非法搜查罪量刑方法作了明确的规定:
(1)享有搜查权的人员是侦查人员,即经合法授权或批准依法对刑事案件执行侦查、预审等任务的侦查人员,包括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侦查人员以及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案件的侦查人员;
(2)搜查的对象为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证据的人;
(3)搜查的地点包括上述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点;
(4)搜查的程序有四:一是出示搜查证。
非法搜查,造成财物严重损坏的;非法搜查3人(户)次以上的;
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与涉嫌犯罪无关的人身、住宅非法搜查的;
其他非法搜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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