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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第二章第十二条、《洛阳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购买预售商品房的业主应在办理入住手续前,将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2、维修基金管理中心不委托任何开发建设单位代收代交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业主交纳维修资金时应携带购房合同原件,购房人身份证原件,若面积有误差,还需提交补充协议原件到新区市民之家1楼维修资金窗口自行办理交存手续。
2023-07-15 22:06:4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