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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房屋租赁发票可以开增值税发票吗?

杨* 河北-唐山 房屋租赁咨询 2017.12.07 17:45:08 1168人阅读

营改增之前我们家的房屋租赁发票都是开的营业税发票,现在营改增房屋租赁发票可以开增值税发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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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企业出租房屋,增值税税率11%;
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出租住房减按1.5%计征,出租非住房按照5%计征。

2017-12-07 17:53: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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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提交的营改增房屋租赁发票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十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向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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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7 17:46:08 回复

  在宁波出租房屋只能开具地税营业税发票,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可以到房屋所在地地税部门或企业注册地地税部门代开。  对于房屋租赁属于不动产租赁业,目前不属于营转增的范围,仍然按照营业税租赁业税目按照5%税率征收营业税。  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第八条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  第二十五条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除外)、销售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以外的营业税应税劳务。

  在宁波出租房屋只能开具地税营业税发票,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可以到房屋所在地地税部门或企业注册地地税部门代开。  对于房屋租赁属于不动产租赁业,目前不属于营转增的范围,仍然按照营业税租赁业税目按照5%税率征收营业税。  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第八条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  第二十五条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除外)、销售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以外的营业税应税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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