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之规定,如施害方对此存在过错,则应依据具体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自身存在过错,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之规定,可依法减轻侵权人应承担的责任。当然,如果侵权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依法应由侵权人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2023-07-11 18:08:35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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