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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唤拘留羁押有什么区别
拘传是公安机关以强制手段进行传唤;拘留分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的人交由看守所进行拘押,行政拘留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人交由行政拘留所进行短期拘禁;羁押是指涉嫌犯罪的人在被刑事拘留或逮捕后在呆在看守所等待处理的期间,判决生效到监狱后就不再叫羁押了,而称服刑。拘传是公安机关的办案方式;刑事拘留公安机关的侦查手段;行政拘留是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羁押是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等待处理的状态。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在紧急情况下,依法临时剥夺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刑事拘留的时间有三种:(1)对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2)延长一至四日。即在特殊情况下,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在原有三日基础上延长一至四日。在司法实践中特殊情况一般指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了犯罪的重大嫌疑,但犯罪事实尚未查明;案情复杂、证据材料的收集尚不足以提请批准逮捕的;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的鉴定结论尚未作出,影响确定案件性质的。(3)三十日。即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其中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两人以上共同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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