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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被恶意抢注应该如何维权

陈* 天津-津南区 商标咨询 2023.07.08 06:55:48 312人阅读

商标被恶意抢注应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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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恶意抢注商标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且书面通知当事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前两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3-07-08 06:57:48 回复

对于商标被他人恶意抢注要该怎样维权这个问题,解答如下,商标被他人恶意抢注要怎么维权(一)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发现自己的未注册商标被抢注后,对尚在异议期内的商标,所有人可以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评委提出异议。对已正式授权的商标,所有人可以在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请求商评委以该商标违反《商标法》第33条之规定而宣告其无效。但需满足以下条件:1、证明未注册商标具有一定影响力在中国境内实际使用并为一定范围的相关公众所知晓的商标,即应认定属于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有证据证明该商标有一定的持续使用时间、区域、销售量或者广告宣传等的,可以认定其有一定影响。即当事人应举证说明未注册商标的使用已经达到了在一定范围的相关公众中具有知名度的程度。在认定“一定范围的相关公众”和“具有知名度”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并且会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单独一份广告、一次商业活动和偶发的短暂使用均不足以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2、证明未注册商标已经实际使用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标识标明商品的来源,使相关公众能够区分提供商品的不同市场主体的方式,均为商标的使用方式。除一般使用方式外,在音像、电子媒体、网络等平面或立体媒介上使用商标标识,使相关公众对商标、商标所标示的商品及商品提供者有所认识的,都是商标的使用。没有实际使用注册商标,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或者仅有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有权的声明等的,一般不认定为进行了商标使用。因此,单独的转让、许可行为或仅有对商标所有权作出声明的行为并不能被认定为商标的使用行为。但企业可将其转让、许可未注册商标的行为作为辅助证据,与前一段所指商标的使用方式相结合,用以证明未注册商标权利人“已经使用”该商标。3、证明对方以不正当手段抢注若抢注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某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已被他人在先使用但仍注册该商标,其行为可被认定为采用了不正当手段。因此,在启动针对抢注人行为的商标异议或撤销程序之前,当事人应积极收集可证明抢注人知晓未注册商标使用情况的证据,以此证明抢注人实施了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的行为。需要注意,如果能证明是恶意抢注,则提出异议的时间不限制于5年。(二)申请撤销该商标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满三年没有使用的商标,可以以撤销三年未使用的理由提出申请撤销,若商标注册人在指定时限内提供不出使用证据,则予以撤销。申请撤销商标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即该国内商标注册满三年,并且在三年内没有使用该商标。(三)与抢注人达成和解通常这种情况适用于穷尽一切法律救济手段以后。《商标法》第59条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使用人可以通过与商标注册人协商,取得授权许可或者通过转让取得商标权,否则就只能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限制着经营规模的扩大。按照法律上的规定,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复制、摹仿、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2、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抢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行为;3、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4、其它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和实践,恶意抢注商标行为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一)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1、复制、摹仿、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商标法》第十三条)。022、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抢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行为(《商标法》第十五条)。033、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后段)。044、其它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05(二)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恶意抢注行为《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前段规定申请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实际上是禁止恶意将他人具有商业价值的商号、外观设计、作品、姓名、肖像等抢注为商标。06(三)以独占公共资源为目的的抢注行为此类抢注行为的基本特征在于将本属于公共资源的标记抢注为商标,商标注册后妨碍他人的正当使用造成市场秩序混乱,或者使用时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产地或者特点等发生混淆。例如:071、将旅游景区名称申请注册于“旅游服务”项目上。(“天柱山”)082、将具有表示商品特点的产地名称申请注册于该商品上。(“日月潭”茶叶、“阿里山”茶叶、“庆岭活鱼”)093、将缺乏显著特征的标记申请注册为商标。(“pda”、“法律人”)10《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注册商标缺乏显著特征的,不予注册;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具有不良影响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11恶意抢注商标的判定:我国《商标法》上述关于禁止恶意抢注的规定体现了共同的立法宗旨,即维护诚实信用原则,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商标评审案件为例,如果申请人能够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则可以认定主观构成恶意。恶意是认定恶意抢注和适用上述法律规定的共同要件。恶意的判定主要考虑但不限于下列因素:121、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存在代理或者代表、贸易、合作、地缘(地域)或者其它关系明知或者应知被申请人的商标。132、被申请人因申请享有在先权利的商号、作品、外观设计、姓名、肖像等具有知名度或者其它因素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在先权利的存在。143、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构成恶意抢注其商标行为的,需要考虑申请人商标的独创性。154、被申请人因作为公共资源的旅游景区名称、产地名称具有知名度而明知或者应知该名称的存在。165、争议商标注册后,被申请人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妨碍他人正当使用,向他人索要高额转让费、许可使用费、侵权赔偿金,或者进行误导公众的宣传,造成市场混乱。17综合上述恶意注册商标的行为分析,恶意抢注商标属于违法行为,建议大家不要恶意抢注商标,否则会出一定的法律代价。以上就是恶意抢注商标如何维权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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