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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四章第十五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一般是地方政府的民政局而不是计生部门,计生部门是负责计划生育的)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并长期保管。
2、因为婚姻登记是公开公示的,因此居民没有权利让婚姻登记机关保密。但是婚姻登记机关对于婚姻登记信息一般以档案形式收存。
3、综上,居民的婚姻状况是没有权利让计生部门保密的,计生部门也没保密的资格。
4、所以,除了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凭证明调查婚姻档案之外,一般婚姻登记机关会“保密”的。(也就是说,不必担心婚姻状况会被人四处传播)
2023-07-05 18:10:3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