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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条例》规定的条件,即: 有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批准文件; 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有必要的场所。 此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必须符合民政部制订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拥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资产的三分之二。开办资金必须达到本行(事)业所规定的最低限额。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
2023-07-02 07:46:2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