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chanpin)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失,可按违约之诉要求退货赔偿可预期利益的损失。这不是侵权责任,因为产品质量侵权行为是要求是损害后果的,并且必须是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是不包括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失,本案并没有实际的损害后果,只有一些可期待利益的损失,完全可以适用违约之诉来维护其权利,而不宜用侵权之诉。
上诉人(原审被告):阚××,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男
上诉人因离婚一案,不服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05年5月16日(2005)五法北民初字第074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前半部分对住房的判决内容,并改判为“位于昆明市××幢××单元××号的住房一套归上诉人阚××所有”。
二、请依法对胡××于2004年12月19日从其工资卡中取出的7000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判令胡××向阚××补偿3500元。
三、请依法分摊
一、二审诉讼费用的承担比例。
上诉理由:
一、原审判决第三项前半部分对住房的判决内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撤销。
1、原审判决书第5页倒数第四行“另查明,婚前原告胡××有住房一套”,没有证据支持,也没有事实依据。
我与胡××于97年结婚后至2000年就一直租住云南××学校的房屋,按当时住房福利政策的相关规定,一个家庭只能租住一套福利房,当时不论是租住夫或妻单位的房屋,性质都是一样的,都是享受国家住房福利待遇,即以很低的租金承租房屋,承租人只享有租赁权,并没有所有权。该租赁权也不仅仅属于胡××个人,我当时作为胡××的合法妻子对双方共同居住的房屋同样享有租赁权。
原审法院不能仅凭胡××在法庭上陈述“我在结婚前就有住房”而“查明,婚前原告胡××有住房一套”,必须要求胡××提供其“有”住房的证据(即房屋所有权证),而胡××并未提供其婚前拥有住房的任何证据,原审法院凭什么认定胡××婚前有住房一套?
产品责任纠纷(因责任主体不同而区分为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和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有的法院将其定性为买卖合同纠纷,有的法院将该类纠纷定性为消费者权益保障纠纷。个人认为这是不准确的,因为“民事案由规定”里没有相应的规定)主要类别分为两大类,分别为食品类的和非食品类的,本文主要针对食品类案件做出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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