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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贷款按揭买的房子,婚后办了结婚证才办的房屋不动产证,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1、婚前,一方出资购房,对方不出资,但购房合同、交款等手续全在对方名下的;2、婚前双方(包括双方家里均有出资的情况)共同出资购房的;下面情况就是不需要公证的:1、婚前一方已经取得产权证的。2、婚后所住房屋为自己父母的房屋或是承租的公房,判决标准是以房屋产权证为准。3、婚前已经交付了全部房款,婚后才能拿到房产证的。
夫妻离婚按揭房子怎么过户手续? 1、是将离婚双方共同拥有的按揭房过户给原夫妻其中一方 在这种情况下,要解决离婚后按揭房如何过户的问题,则需要离婚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办理夫妻离婚房屋所属权登记手续,将离婚双方的名字登记变更为原夫妻一方,并根据相关规定由被过户方继续缴纳按揭。 2、是将离婚双方中的一方拥有的按揭房过户给另一方 如果是这种情况,则需要还清银行贷款。若暂时还不清贷款,离婚一方可以自己的名义向另一家银行申请办理转按揭,将抵押在银行的房产证解押出来后去办过户。但由于转按揭手续非常麻烦,目前多数银行已经停办此项业务。为此,银行给出两种建议,其一即通过正常买卖流程过户,重新缴纳契税、评估担保费用;其二是到公证处办理房产公证后,一方继续使用原按揭人的银行卡缴纳贷款。一般采纳第二种方式的居民较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共同债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对于按揭房屋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如何分割这个问题,解答如下,按揭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办法:付清贷款、办理房产证、过户或者拍卖、资金分配等。根据法律的规定,房屋必须是在无法律纠纷、无规划拆迁、无按揭的情况下才能办理过户。《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
一方婚前支付的款项为个人财产,婚后偿还的按揭贷款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根据房屋的登记、交付、还贷等情况,区分处理:(一)已办理产权登记的1、登记在购买方名下的,分割给登记方所有,给对方予以经济补偿;2、婚后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分割。(二)未办理产权登记的1、房屋已交付的,明确占有、使用以及办理物权登记的权利人;2、房屋未交付的,明确取得产权的期待权人。处理时应注意的问题:(一)一般情况下,出资比例较大的一方或已进行产权预告登记的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权或取得产权的期待权。(二)房屋尚未偿还贷款的,取得房屋权利的一方一般应负担清偿贷款的义务。(三)房屋价值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鉴定。(四)增值(贬值)部分的处理。增值(贬值)部分按购房总价的比例确定,属个人财产支付部分的增值(贬值)归个人享有(负担);属共同财产支付部分的增值(贬值)归双方享有(负担)。(参考依据:《物权法》第9条、17条,《婚姻法》第1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1条)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第二十三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第二十四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生活为止。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专业解答尚未取得产权证明的房屋在离婚诉讼中应当如何进行财产分割当夫妇在婚姻关系结束之后,如有尚未完成房屋产权证书安置程序的房产,为确定该房产应由个人单独拥有或者两人共同拥有,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唯有经过公正程序确认,日后才能对这段婚姻期间所积累的财产进行明确划分。
专业解答离婚后房产所有权人姓名变更的办理流程在完成离婚诉讼并对共同财产进行分配后,如涉及需要解除房屋产权人姓名的情况,当事人应该前往相关的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依照现行法规,不动产所有权的成立、变更、转移以及消灭等事项必须经过法定程序进行登记方能产生效力,未登记则不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但特殊情况下法律另有专门规定的除外。
专业解答在面临离婚之际,针对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当事人双方有权进行自由协商分隔处置权,倘若难以达成共识,便可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庭予以裁决。针对此类情況,法庭将根据实际状况综合考虑,作出判断性决定,认同其中哪一方有权暂时代为占用该处房产,然而,却并不涉及对于该房屋所有权的直接判定归属之权。
专业解答关于夫妻离婚后房屋产权证上减少一方名字的办理流程在处理此类问题时,首先需要当事人各自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离婚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其次,需具备经由民政部门正式批准并加盖公章的离婚协议(该协议中应明确标明房屋分配细则与所有权归属);此外还需出示有关房屋的房产证。
专业解答若该物业为原属个人于婚前所购置的物业,那么在法律上的所有权人即为购房者本身;而倘若这是在婚后购置的房产,从法理角度来看,它便属于婚姻期间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可根据夫妻双方的意愿进行合理划分。关于财产分配这一问题,即使尚未取得房产证,亦同样可以按照规定协议离婚。对于尚未办理房产证的房产,夫妇双方可以通过平等、公正地协商来达成合理分配方案,确保各方权益不受损害。若是协商过程未能达成共识,也不必焦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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