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的住房公积金是可以在十堰申请公积金贷款使用的。
根据《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的通知》鄂建文〔〕73号。在湖北省内其他地区的住房公积金是可以在十堰进行互认的。
依据《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的通知》
一、实行异地缴存信息互认
缴存职工在省内异地工作变动需转移公积金,转入地公积金中心应认可其原缴存信息,并将转入的住房公积金视同本地缴存资金同等计算贷款额度。转出地公积金中心应出具载明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月缴存额、缴存比例及缴存期限(开户时间、最后汇缴月时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及近六个月的缴存明细。
三、异地购房贷款申请条件
缴存职工在缴存地以外购买自住住房,可向缴存地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或购房地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但应执行贷款地公积金中心的贷款政策和认可的抵押担保方式。
五、异地贷款办理流程
贷款地公积金中心接受职工异地贷款业务咨询,并一次性告知贷款所需审核资料;职工本人或委托人到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开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见附件
1)后,即可向贷款地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贷款地公积金中心受理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核手续,并将审核结果反馈缴存地公积金中心。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对职工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标识,并建立职工异地贷款情况明细账。
各中心应进一步简化贷款审批要件,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同意根据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推算其月收入的,不需单位出具职工收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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