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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出了交通事故,损坏了公共设施

ask****627 广东-深圳 交通事故责任咨询 2017.12.02 19:08:32 5833人阅读

我出了交通事故,损坏了公共设施,我是赔偿了公共设施后才能拿到事故责任认定书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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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rn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rn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rn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rn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rn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rn
6.办公费用;rn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rn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rn
9.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rn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2018-01-19 06:51: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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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赔偿。开车撞到公共设施必须报警备案,如果故意逃跑,情节轻微的可能触犯治安处罚法,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就犯了损坏公私财物罪,所以市民开车撞到公共设施时,最好能够自觉遵守法律,报案并作出相应赔偿。对于撞到公共设施的交通事故,基本都是车主负主要责任,但还是要交警部门开具一张事故认定书,并且妥善保存。在事件发生后,车主应该出示交警确认的事故认证书、行车证、驾驶证和保险卡,交警便与保险公司协调,作出赔偿。但是,由于有很多肇事车辆没有购买保险,就选择逃跑,如果肇事车辆逃跑后,没有负责人员,那所受损的公共设施就找市政部门维修。此外,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未处理未报警就离开现场,很容易被定性为逃逸,这种情况下,交警会判定逃逸方承担全部责任,且得不到保险公司理赔。希望对你的车祸损坏公共设施赔偿的问题有所帮助

2020-12-09 14:13:55 回复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这里的路面井盖,包括自来水井盖、污水井盖、电信井盖等。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盗窃公共设施的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情节比较严重,但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关于盗窃的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罚,因为对盗窃的处罚重于本条规定。

对于过失损坏公共设施该怎样处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主体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从事广播、电视通讯业务的人员。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二)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可能引起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后果。如果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既非出于故意,也不存在过失,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三)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与通讯相联系的公共安全。其损坏的对象是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即广播电台、电视、电报、电话或其他通讯设备。如广播电台发射和接收电波的机器设备、电话交换设备、通讯线路、收发电报的设备、电视收发设备等。这些设备必须是正在使用中,并且是直接用于广播、电视、电信的设备,因为只有这些设备遭受损坏,才可能造成广播、电视和电信联络的中断,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如果损坏或盗窃库存的广播地视、电信器材,或非直接用于广播、电视、电信的设备,如办公设备、生活设施等,只能造成一定财产的损失,不直接影响广播电视、电信正常进行,则不构成本罪。其情节严重的,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或盗窃罪论处。
(四)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过失行为只有造成后果程度决定所负的刑事责任。因此,本条第2款规定了情节较轻和情节较重两个量刑档次,也就是说,构成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必须产生损坏后果,如果仅有过失行为,并未造成后果,则不构成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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