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照《民法通则》确定监护人时,应依据监护人的监护顺序、监护能力、对被监护人有利等因素认定。
2、“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没有明确规定,我认为:应是在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相互有争议时(即都想做监护人、或者都不想做监护人)、又能对谁做监护人相互协商一致时,可以协商确定监护人。
3、“若《民法通则》中所规定的可以取得监护权的人都有监护能力(包括父母),是否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允许。
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15条:“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连带责任,是指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个责任人对外都不分份额、也没有先后次序地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承担责任。权利人有权要求每个责任人同时向自己清偿,也有权要求其中某一个人清偿全部债务。比如甲搬家公司派员工李某为客户搬家,李某担心人手不够,请同学王某帮忙,搬家途中,王某从车上坠地受伤。在这种情况下,李某和搬家公司就承担连带责任,王某既可以向李某、也可以向搬家公司要求赔偿。 补充责任,是指在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其应付的民事责任时,由有关的人或单位对不足的部分予以补充的责任。如小学生小明和小涛在学校里发生打斗,致小涛脾脏破裂,在场老师陈某没予制止。该案中,小明的监护人应对小涛履行赔偿责任,如果小明监护人无力全部赔偿,则应由存在一定过错的学校来承担不足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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