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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他人农作物?

ask****219 广西-南宁 暴力犯罪辩护咨询 2023.06.03 14:49:17 423人阅读

故意伤害他人农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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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哪里的案子

2023-06-03 16:21:03 回复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建设单位应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六倍计算;  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  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二、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  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  2.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  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3.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三、安置补助费  1.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一亩的被征地单位,征用每亩耕地安置补助费以年产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一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  2.征用非耕地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年产值和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  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四、按照本条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五、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支付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应当属于个人的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费付给本人外,其他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有关乡(镇)村商定处理,用于组织被征地单位发展生产、安排多余劳动力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占用。  
六、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另行制定。

  不能改种灌木类农作物。国家划定的基本农田只能用于粮、棉、油作物生产、蔬菜生产和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禁止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不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是一名农民。最近,我打算搞点家禽养殖,但苦于没有资金。我向信用社申请借款,信用社要我提供担保。目前我家中没有什么值钱的东西,但庄稼地里的农作物长势非常好。我提出用地里的农作物抵押借款,可信用社的同志说法律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还长在田里的农作物与土地没有分离,抵押当然无效。请问,这种说法对吗?
【律师答疑】
你的提问涉及到有关担保的法律、司法解释对集体土地使用权与其地上定着物的关系所作的规定。
从法理上看,林木、农作物为土地附着物,属于不动产,但是因为土地上生长的林木、农作物被采伐、收割后具有的交换价值,所以尚未与土地分离的林木、农作物可以与土地使用权分离而单独设定抵押。从法律规定上看,我国担保法第37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为农业用地,禁止抵押是为了防止行使抵押权而导致改变土地用途,但不得因此而认为集体所有的土地上生长的农作物也不得抵押。
最高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2条规定,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此条也只是规定以农作物抵押时将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并未否定农作物抵押的效力。从促进农业生产的角度上看,如果认定以集体所有的土地上的农作物抵押的无效,这样不利于农民利用其农作物进行融资担保借贷,发展农业生产。因此,农民以其集体所有的土地上的林木、树上的果实、地里的农作物等作为动产抵押的,应当确认其设定抵押的效力。但是这种情况下
农作物占用范围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同时抵押,设定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部分应当确认无效。
关键词:农作物 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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