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伯(农户)残疾人,未婚。之前危房(20方)拆除置换80平米一套房。置换时两个情况:1、我丈人-大伯的弟弟把女儿(我老婆居民)过继给大伯,当时仅办理村委和派出所手续,户口顺利迁入大伯单列的户口本,但是民政局未办手续,户口本上明确关系女儿。我(居民)又以入赘身份,女婿关系顺利潜入大伯户口本。置换后小孩(居民)出生办理户口迁入手续时,派出所自行手动在户口本上将女儿改为侄女,女婿改为其他亲属,小孩标明其他亲属,过程中我方均未签定任何资料。2、危房置换时,曾联系村委申请我老婆和我一起分房,村委回复以后村里统一拆迁,能有更多金钱补偿。 我丈人认为现住房4层楼中,有大约100方应属于我大伯,由于两兄弟不可能哥哥20方,其余都在弟弟这里,且有家里长辈关于现住房分配亲笔材料,所以现住房拆迁,应包含两户,我丈人1户,我大伯1户。金额补偿也应按两户来操作。 现全村集体拆迁,拆迁办处理方案是,我老婆,我,我儿子属于新增人口,按规定大伯50,我老婆50,我50,小孩70,大伯之前80需从我三人中扣除30方,且补偿金额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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