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虐待被监管人罪立案要求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搜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被监管人轻伤的;
2、致使被监管人自杀、精神失常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3、对被监管人3人以上或3次以上实施殴打、体罚虐待的;
4、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
5、指使被监管人殴打、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根据上述规定,当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以上情形,即应当对其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虐待被监管人员罪的认定
1、虐待被监管人罪与非罪的界限。 对于情节一般的殴打、体罚被监管人的行为,不应以犯罪论处。
2、虐待被监管人罪与罪的界限。
虐待被监管人罪与罪都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在客观方面都实施了殴打或其他肉体折磨等侵犯他人健康的行为,主观方面均是出于直接故意。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虐待被监管人罪】、拘留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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