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 空闲或房屋坍塌可以参考以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土地由集体收回;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已经确定使用权的、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使用土地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因撤销,不确定土地使用权。依照前款第
(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注销其土地登记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当事人是不能享受该安置补偿政策的:
1、当事人的户口不在该村的,不属于当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不能享受当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
2、当事人的户口已经迁出该村的,宅基地上未建筑房屋的前提下,是应由村集体无偿收回使用权(所有权属于集体)的。《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以河北省为例,供参考):第十五条农村村民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后,其宅基地上房屋损坏不能利用的,应当退出其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无(偿)收回。
集体的不同地方政府有不同的政策,建议你直接向当地主管部门反映咨询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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