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遗嘱的形式有如下五种:
1、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办理遗嘱公证需要立遗嘱人亲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如果遗嘱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时,可要求公证机关派公证员前往遗嘱人所在地办理。值得注意的是,立遗嘱人如果要变更或撤销原公证遗嘱,也必须由原公证机关办理。
2、自书遗嘱。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在场见证即具有法律效力。
3、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指因遗嘱人不能书写而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我国《继承法》第17条第3项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录音遗嘱。录音遗嘱是指遗嘱人用录音的形式制作的自己口述的遗嘱。为防止录音遗嘱被人篡改或录制假遗嘱弊端的发生,《继承法》第17条第4项明确规定:“以录音形式设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的方法可以采取书面或录音的形式,录音遗嘱制作完毕后,应当场将录音遗嘱封存,并由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5、口头遗嘱。我国《继承法》第17条第5项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死刑立即执行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1、对于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得适用死刑。
2、此外,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法律依据:《刑法》
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申请执行的期限根据民诉法215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日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算。此外,最高院执行解释第27条29条规定,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内有不可抗力或者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一履行义务会引起执行的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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