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9日下午6点进拘捕所,拘捕三天,12日下午6点就能够出来。 《公安部关于治安拘捕时间怎样计量问题的批复》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五条中“受拘捕处罚的人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拘捕所接受处罚”的限定,执行治安拘捕的时间应当自被裁决治安拘捕的人入拘捕所的时间开始计量。
二、治安拘捕的时限是以日为单位计量的,执行治安拘捕的时间也应当以日为单位计量,入所当日不计量在内,执行到第二日即为1日。例如,某人被治安拘捕5日,于8月1日入所执行,则应当在8月6日出所。
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所谓“数额特别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2500份,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特别巨大以外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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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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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盗窃金融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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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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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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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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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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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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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一级文物的,亦要依本幅度量刑即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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