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相关规定,导致对外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有:
(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答如下, 票据作为买卖合同的支付手段,具有融资、汇兑、信用等功能,是代表一定数量货币请求权的有价证券。那么票据买卖无效的情形是什么呢。 票据买卖无效的情形:
1、倒卖票据行为 倒卖是市场经济常见的交易行为,票据持有人低价买入高价卖出以赚取差额利润,但票据本事为了保障买卖合同支付价款的实现,而不是一种单纯的盈利工具,关系着市场经济秩序,我国禁止倒卖票据。因此即使是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只要实施了倒卖票据的行为都构成犯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签发空头支票、冒用他人票据,数额较大破坏市场秩序的构成票据诈骗罪。
2、私下票据买卖行为 生活中,常常有人以虚假的借款协议或者买卖关系来掩盖非法的票据买卖,有很多企业都将票据买卖视为一种投资方法,这种行为实质上是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流通票据,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由于双方并没有缔结借款协议的意愿,因此这种双方虚假意思而达成的合同无效,票据买卖和借款协议都不受到法律的保护,没有合法根据取得的利益,应当将财产返还给受损失人。市场上还存在着一些贴现中介公司,但没有办理贴现业务资质的公司是不能私下的进行票据买卖。因此,如果实现融资应该通过合当的途径或者票据背书转让的方式,私下的票据买卖具有极大的法律和商业风险。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解释》
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范围,其中
第一款规定:“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一)证明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超过期限的除外;……”该条规定包含如下两层含义:
①被告认为原告超过期限的,由被告负举证责任。其需要证明的事实包括: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期限或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时间;原告未行使诉权是否经过了法定的期限。如果举证不能,就应以原告实际行使诉权的时间作为期限的开始时间,也就是说,视为原告未超过期限。该条实际上作了由被告对期限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举证不能被告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②对期限的效力采取的是抗辩权发生说,法定的期限届满,被告的抗辩权发生。被告不提出抗辩或抗辩举证不能由被告承担法律后果。法定期限届满,原告丧失胜诉权,并不丧失权。因原告对期限不当然承担举证责任,只有被告抗辩且举证充分时,才承担反证责任。对期限没有依职权主动审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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