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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有什么新规定?
专业分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相关材料之日起,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在规定的审批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不得批准或者核准该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无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建设单位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应当向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者调查报告(表)等资料;开展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试生产情况报告;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环境监理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完成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使用。
专业解答在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素包括,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对生态资源造成的破坏程度和社会影响,当事人破坏生态资源的手段,过错程度,破坏对象,在环境遭受到污染以后,当事人的改正态度和采取的一些改正措施,及其改正措施起到的效果。
专业解答根据《浙江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实施规范》的规定送达处罚文书的方式包括直接送交、特快专递送达、公告送达等,不同情形下需要采取不同的方式送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需要结合实际情形确定处罚方式。
专业解答浙江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法律依据是《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其中明确规定了浙江省辖区内环境行政违法的处理方式,以及相关事项的认定标准和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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