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在手机浏览器中输入 m.64365.com
微信扫码,关注律图公众号 免费问律师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重构的内容是什么样的
专业分析:在总则部分界定不正当竞争时,将“经营者”三字删除,不再出现主体的要求,直接从行为特征上作出规定,只要其行为促进或足以促进其他经营者的竞争,不问是否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皆可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主体。而且,《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1款、3款删除“经营者”字样,并不妨碍在规定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再视具体情况出现“经营者”、“公用企业”等各不相同主体称谓。例如,德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主体资格“行为人”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想获取更多涉外专长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