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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不予批捕律师意见书是怎样的

宋* 山东-济南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7.11.29 10:39:23 599人阅读

我想帮朋友了解一下,请问大家,故意伤害不予批捕律师意见书是怎样的,哪位专家知道,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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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lt;brgt;lt;brgt;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017-11-29 10:43: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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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依据法律规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向检察机关提出不批准逮捕的意见,以减少不必要的逮捕羁押,具有现实可行性、必要性。
一、逮捕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79条共有3款,分别规定了一般逮捕条件、径行逮捕条件、违反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规定转为逮捕条件。
1.一般逮捕条件:
一般逮捕条件包括了三个方面:事实证据条件、可能徒刑条件、社会危险性条件。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属于应当逮捕。
刑诉法第79条第1款: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刑诉法明确规定犯罪事实要有证据证明,但并未规定如何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五种“社会危险性”,实践中也确实存在难以客观评估的困难。为了指导审查批捕的司法人员更好地把握“社会危险性”评估标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明确,存在“社会危险性”必须有相应的证据或者迹象加以证明,《规则》第139条对存在五种“社会危险性”需要的证据或者迹象作出了具体规定:
《规则》第139条:人民检察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即犯罪嫌疑人多次作案、连续作案、流窜作案,其主观 恶性、犯罪习性表明其可能实施新的犯罪,以及有一定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已经开始策划、预备实施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即有一定证据证明或者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前或者案发后正在积极策划、组织或者预备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即有一定证据证明或者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在归案前或者归案后已经着手实施或者企图实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行为的;
(四)有一定证据证明或者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即犯罪嫌疑人归案前或者归案后曾经自杀,或者有一定证据证明或者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试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2017-11-29 10:40:23 回复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以上是不予批捕意见书故意伤害罪的相关内容,请参考

不符合本法第79条第1款规定的逮捕条件
  
① 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侦查机关查获的犯罪嫌疑犯罪的证据达不到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的程度,或者根本没有证据,或者虽有证据,但证据不能相互印证,也不能查证属实,无法得出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的唯一结论,不符合quot;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quot;的条件,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虽有社会危害性,但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如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精神病人在不能控制或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时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等;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虽有社会危害性,但依照刑法规定不认为是犯罪的,如由于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的原因而造成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就不应负刑事责任;虽有犯罪事实,但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上述四种情形,均属于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情形,不符合quot;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quot;的条件,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⑧虽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但不可能判处犯罪嫌疑人徒刑以上刑罚的,也应作出不批捕的决定。
  
④虽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故意伤害罪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可能判处犯罪嫌疑人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方法,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没有逮捕必要的,也应作出不批捕的决定。

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本案中,根据杜某陈述,是其在和其他人打牌时李某主动找到他,并对他实施殴打。在争执过程中,杜某被打倒在地,其挣脱后并没有对李某进行殴打,而是尽量避免冲突,离开现场,并且及时报警。所以在主观方面,杜某的行为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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