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税务局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目前,我国主要有以下几部涉及调整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关系的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简称《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这两部法规,对代理及合同问题做了专门规定,这些规定与货代经营休戚相关,对规范国际货运代理行业行为起着重要的作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该法的规定也涉及到对货运代理业的调整。当国际货运代理人充当契约承运人时,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其行为直接受到《海商法》的调整。以上三部法律与货代经营的关系最为紧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简称《外贸法》,1994颁布,2004重新施行),《外贸法》作为我国对外贸易领域的基本法,是其他相关法规和条例的立法基础,货代经营作为我国涉外经贸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必然要受其规范。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该法是我国对涉外海事案件立案、判决和执行的法律依据,目前,我国最高人民已将有关货运代理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列为海事管辖范围。所以,对货代经营也有紧密的影响
不属于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一般纳税人的特点是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而其他有限责任指的是有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承担有限责任,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可全部由法人出资设立,也可由法人和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但全部由自然人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不属于此类。从一般纳税人的定义可知是不是“其他有限责任”并不是判定其是否为一般纳税人的条件,要判定其是否一般纳税人必须看它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是否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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