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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61条废止的具体原因是什么?

杨* 河北-邢台 抵押担保咨询 2017.11.27 15:54:01 6895人阅读

你好,今天在进行考试的时候有一道题我不会答。咨询一下担保法61条废止的具体原因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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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176条和《担保法》28条 规定的同样问题,都是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物权法生效在后应适用物权法的规定(根据法理后法由于前法,新法由于旧法)。

2017-11-27 16:06: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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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担保法61条废止,《担保法》第二十八条不是作废,而是被修订了,因为其原相关规定已被《物权法》补充、完善了新内容因而失效了,后法优于先法的原则。
《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担保法》第28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解释》第38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2017-11-27 15:56: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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