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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的子女的抚养关系和抚养费?

ask****273 重庆-大渡口区 子女抚养咨询 2023.04.27 18:09:50 486人阅读

婚姻无效的子女的抚养关系和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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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8 15:31: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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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然需要父母承担抚养义务

2023-04-28 10:11:43 回复
地区:重庆-江北区 咨询解答:13348条

仍然需要父母承担抚养义务

2023-04-28 09:11:36 回复
地区:重庆-渝中区 咨询解答:5824条

婚姻无效抚养费需要支付,婚姻无效所生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由不直接抚养的父或者母承担,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和婚生子女是同等的

2023-04-27 18:29: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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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83017138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重庆-渝中区 咨询解答:32532条

你好!请问你的诉求是什么?

2023-04-27 18:29:07 回复
地区:重庆-北碚区 咨询解答:2456条

只要双方亲生的,都需要承担抚养义务

2023-04-27 18:16: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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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重庆-北碚区 咨询解答:10502条

你好,有什么需要咨询

2023-04-27 18:11: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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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你是这边是哪一方呢

2023-04-27 18:11: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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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具体情况可以来电沟通

2023-04-27 18:10: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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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孩子抚养权分配的原则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无效婚姻是欠缺婚姻合法生效要件的婚姻或违反婚姻成立条件的婚姻。也是2001年修改婚姻法时新增加的内容。对此,最高人民在第一批解释中己经作出了许多详细的规定。而《解释二》根据实际需要,又对下级普遍关心的一些具体操作性问题,进一步作出相关规定。比如人民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请求宣告婚姻无效和请求离婚的不同案件时,《解释二》第7条规定应当先对无效婚姻案件进行审理,如果此婚姻关系被人民宣告无效后,人民只需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继续审理。无效婚姻关系当事人死亡后,是否允许利害关系人或者婚姻关系当事人再对该婚姻关系申请宣告无效因为此事既关系到各当事人的身份关系,又与继承、分割财产等财产处理问题关系密切,应当有条件、在一定限度内,受理并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故《解释二》第5条规定,婚姻关系当事人死亡后一年内,当事人诉讼至人民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应予受理。按照第一批司法解释规定,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提起此项诉讼请求,《解释二》进一步对于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中,当事人的具体称谓、怎么列当事人等作出规定。基于无效婚姻的性质、社会危害性等原因,此类案件,一经人民受理后,是否宣告无效,是否继续审理,己经不再是当事人凭自己意志决定的事情。人民对于婚姻效力问题,依法、依职权享有审查决定权。因此,对于无效婚姻案件,不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等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以离婚为由提起的诉讼,人民经审查认为确属无效婚姻的,要行使释明权,将婚姻无效情形依法告知当事人。《解释二》对这些问题也都进一步作出了规定,以便于审判实际中更好地加以适用。婚姻关系因当事人一方死亡而终止,但婚姻关系并不只是建立了配偶关系,同时基于婚姻关系还产生了当事人与双方近亲属间的姻亲关系,而且婚姻关系的建立还改变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配偶亦成为法定继承人。所以当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死亡,但对婚姻关系仍有必要的确认其效力,利害关系人仍有权利向提出宣告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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